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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機械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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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道查了野百合學運連結..

學測前 忙碌低迷的氣氛
接觸這些試圖賦予台灣民主另一個解釋空間的事件
對於深陷囹圄的我來說 動力與熱情因此增溫不少
思考顯然又活絡起來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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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/11/08 苦勞評論
警察也應該一起反對集遊惡法

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

 

 


忘記了是不是從「美麗島事件」開始,一整個80年代,到90年代初期,10幾年的時間,每次有群眾運動,黨國控制下的「二報三台」總有一句非說不可的話來形容警察–「打不還手、罵不還口」;警察受傷的血腥畫面,總是群眾運動暴力、不理性的充份證明。在某一段時間裡,據說,這真的是國家的「戰術」,把基層員警推到第一線,成為抗爭的犧牲品,來博取社會的同情、提升鎮壓的正當性。
看到陳雲林回去,幾次眼角泛著淚光,感謝台灣警察的畫面,讓我想起了過去的這些事情;看到大眾習慣以「警察/群眾」的「施暴/受暴」二分法各自表述立場的時候,我們應該怎麼看待同樣在群眾運動中受到傷害的這兩群人呢?

警察也是惡法的受害者

警察的形象,說起來很複雜,有人把他們當作欺壓良民的「有牌流氓」;有人把警察當作「正義」的化身;不過,在群眾場合,警察,跟「國家暴力」的形象一結合,大概很難討得了好去。這幾年,台灣當局,對抗爭的訴求不想聞問的時候,總是把警察推到第一線,讓群眾跟官署之間的對抗,變成群眾跟警察的對抗。

用警察來處理人民和國家的關係,這是會出現「警察國家」這種指控的原因;平時執行勤務已經承受過大壓力的警察,碰上街頭的衝突,被群眾打罵、面對危險,事情完了,除了社會的指責、被當作國家暴力的代表,還得被政治人物口惠不實地消費;這些人大概可以算是群眾運動裡,最倒楣的一群了。
由警察出面,把群眾跟抗爭對象的衝突扛下來,這是當權者逃避問題、模糊焦點的不負責任作法,而讓他們可以坐在這一道「人肉防火牆」後面安枕無憂的,其實,就是在《集會遊行法》、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…這一些可以讓警察任意運用的法律;而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器,一直不願意在每一個個案裡貫徹的重要公法上的「比例原則」。

「比例原則」指的是國家的行為,必須考量它所要保護的權利,以及因為它這樣做了之後,會侵害到的權利之間,必須維持衡平;也必須考慮它的作法的有效性,這樣做是不是真的能達到它的目的;還有,公權力所要施加的對象,是不是會造成明確而立即的危險;原則上,在一個法治國家,公權力的行使,都必須以保護人民權利為唯一的目的,只有會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,國家才可以出面制止。

「衡平」的判斷,有的時候很複雜,但有的時候,卻是顯而易見的,例如這一次引發社會反應強烈的「禁止拿國旗」事件,以及「上揚唱片行事件」,就幾乎看不出會造成什麼侵害或危險,而禁止拿國旗或強制店家關門,都是很強烈的動作、明顯地違背了比例原則。

政治介入,失去專業與中立

關於警力運用的「比例原則」,具體落實在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3條第1項:「警察行使職權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。」這是警力使用的最高指導原則,但是現在,卻不是依據這個原則,而是依據「政治利益」進行判斷,使得警力的運用,失去了「專業性」與「中立性」。

好,現在看起來很簡單,就法而論,每一個拿了國旗被搶的、或者上揚唱片的工作人員,可以去打官司、要求國家賠償;但,事實上,問題並不那麼簡單的。更應該問的,是這個「衡平性」的判斷,是誰做的?又是在什麼條件下做的?在許多社運場合、在每一次和官署的衝突裡,很多人會問的一個問題,都是到底是誰決定警察要做什麼事?要警方驅散在捷運局前的樂生保留請願者的,是捷運局、市政府,或者是警方的決定?在陳雲林來台的行程中,決定要這麼高調地鎮壓首都秩序的,到底是揣摩上意的警察,還是府院高層,或者根本是國、共協商的一部分?

在很多時候,尤其是在具高度政治性的群眾場合,我們實在很難想像,警察是會這樣單獨做出如此大膽而荒唐的決定的。也就是說,存在在《集會遊行法》或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過寬的裁量權限,並不是為警察而設,而是為了在「必要」的時候,為有權力去做決定的人設的,而這些人,一不用以自己的肉身去犯險、二不用負起法律或政治上的責任。也因此,對於統治者,或者準備有一天成為統治者的人來說,維持警察機關的「空白授權」、實際上是自己掌握專斷權力的狀態,實在有大大的好處。

現在,當我們回想起80、90年代,警察在「打不還手、罵不還口」策略下的犧牲,以及陳雲林的口頭便宜;也看到了在幾次衝突中,警察的辛苦、危險和壓力,那麼該怎麼辦呢?只有讓警察告訴政客,對不起,我不能這麼做,為什麼呢?因為法律有規定,因為我要「依法行政」,因為這是個「法治社會」,把對集會遊行的規範回歸到以「保障」的善意基礎上;或者,也不需要期待政治人物能立出什麼「保障集會遊行」的法律,而根本把《集會遊行法》與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廢除,讓集會遊行回歸到《刑法》的規範。在這種情形下,警察在處理官署與群眾的爭議的時候,才可以有相對的中立性,不至於被捲入爭端、成為替罪羔羊。

警察與群眾並非必然對立

「警察國家」這個最近顯得蠻熱門的名詞,指的是行政權的專斷,而本來要由立法通過、才可以限制的人民基本權利,如果因為法律的「空白授權」而造成行政部門有過於寬鬆的裁量權的時候,就會產生行政權專斷的狀況,但這個名詞也容易產生是對警察本身的批判,事實上,在「警察國家」裡,警察也是獨裁政治的受害者。

也因此,警察們要保障自己的安全、不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,更應該反對《集會遊行法》與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,這些逼使自己身陷險境的法律;而眼前那個到底是「警察暴力」或者「群眾暴力」應該被譴責的論辯,在「國家暴力」之前,也顯得一點不重要,甚至應該可以找到一致的目標了。

來自:苦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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